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
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
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
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经济行为。公
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也适用于本办法。
投资的形式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
资性房地产、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其它形式的长期、短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
大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
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但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的决
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二)公司其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或须予公布的交易,且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董
事长应向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八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
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
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的职
能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及法律顾问对项目的先进性、效益性、可行性及法律后果
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完整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概述、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技术方案、投资
估算及资金计划、财务评价、投资风险评价等。投资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向公司项目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投资建议。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形成项目投资
书面意见,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应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投资建
议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品种、投资收益预测及投资风险
评价,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
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严格控制以自有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
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批准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
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董
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
人员。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
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接触相关
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批准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
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
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在投资实施并达到预定运营周
期后,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系统性评估,并就评估结果进行汇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经办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对外投资的重大损
失,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表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自本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即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