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H(法)字第 0113 号
致: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推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
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本所”)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
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
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山推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
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
并就有关事项向山推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山推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山推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推股份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召
开,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5 日、2026 年 1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披露媒体发布了《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提前十五日。《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现场
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
《关于提请增加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
的函》,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延期履行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
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于 2026年 1 月 23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327 国道 58 号公司总部大楼 205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
按照《股东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山推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3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35 人,共计代表股份 241,602,933 股,占山
推股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16.234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1,708,725 股,占山推
股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0.7868%。山推股份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有效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4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29,894,208 股,占山推股
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15.4475%。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会仅
审议表决了前述公告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
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股
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形式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
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须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41,310,1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8%;
反对 2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155,13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7%;反对 261,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2%;弃权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表决结果:同意 241,305,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1%;
反对 2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5,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150,93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0%;反对 261,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2%;弃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表决结果:同意 241,310,3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9%;
反对 24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弃权 44,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155,33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8%;反对 247,8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5%;弃权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23,1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309%;
反对 36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4%;弃权 13,814,1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268,13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781%;反对 365,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7%;弃权 13,814,1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91%。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