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6号)核准同意,中信科移动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移动”“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37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
格为6.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3,668.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12,536.2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1,132.53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称“申万宏源”“保荐机构”)担任信科移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申
万宏源作为信科移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于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6日,对
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叶强、唐唯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唐唯、卢文洁
(五)现场检查手段
凭证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取消前原监事会、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自2025年以来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取
消前原监事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上市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取消前)能够被有
效执行,上市公司董事、取消前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上市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
责分配合理,对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并
能够有效实行;上市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构成、
履行职责合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取消
前原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
会议决议经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自2025年以来已披露的公告
以及相关资料,并与上市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
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公司2025年以来
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上市公司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具备完整、规范的经营管理体制
和运行机制,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等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公司2025年以来与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相
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并与上市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2025年以来关联交易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上市公
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以来未发生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在关联交
易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
财务报告等资料,并与上市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经营状况和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
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于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上市公司应积极关注市场环境和行业动态,对于可预见的市场变化提前准备应对措
施,不断优化和调整业务拓展计划,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使上市公司尽快实现
由亏损到盈利的转变。上市公司应继续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
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建议
上市公司继续合规、有序使用募集资金,持续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
顺利完成并实现预期目标。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
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内
控制度、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投资者保护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截至本次现场检查实施完毕之日,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业务运转正常,业务经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