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2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根据情况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
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
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
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
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
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
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
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
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
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
字、视频、语音等形式。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
大信息。
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提前预约,提供来
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证券法务部应填写《投资者现场接待审批表》(附件1)
经向董事会秘书核准后,由证券法务部协调相关部门准备回复材料。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特定对象的工作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证券法务部负
责确认来访者身份及接待事务的具体工作。来访者均须签署《承诺书》(附件2)。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将投资者现场接
待审批表、承诺书、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3)、投资者活动会议记录(附件4)
(含录音)及提供的演示文稿、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依照深交所《深
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
进行核查。如特定对象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应派两人以上(含)
陪同接待、参观、调研,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的各相关部门
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八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
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如修订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神开股份投资者现场接待审批表
编号:
预约时间 来访者姓名 来访者工作单位
拟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来访者类型
关注内容
关注内容回复
公司接待人员
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董秘审核
董事长或总裁批示
(如需要)
附件 2
承 诺 书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采访等)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本人(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时间为
签署协议之日;
(八)本承诺书有效期为两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算。经本公司(或研究机
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
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附件 3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 特定对象调研 □ 分析师会议
类别 □ 媒体采访 □ 业绩说明会
□ 新闻发布会 □ 路演活动
□ 现场参观
□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关于本次活动是
否涉及应披露重
大信息的说明
附件 4
神开股份投资者接待会议记录
会议名称
会议议题
时间
地点
出席人
会议接待人员
会议记录人
会议内容
接待人员(签字):
会议纪录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