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6年1月22日修订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
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
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锁定限售股到期后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
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规定自动解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欲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前二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股票交易计划
备案表》(附件一);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
二),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向深交
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将增持计划
以书面形式填写《股票交易计划备案表》(附件一)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
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还应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
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除应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交所及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股票交易计划备案表
股份变动人姓名
董事、高管姓名
职务
变动人与董事、高管关系
A 股股东账户
原持股数量
本次预计买卖日期
本次预计买卖股数
提请注意事项及风险:
申报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股份变动人姓名
董事、高管姓名
职务
变动人与董事、高管关系
A 股股东账户
买卖日期
买卖价格
原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
持股变动原因
备注
申报人姓名: 申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