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6-009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90.15 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 2026
年 1 月 23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 美元对 6.9929 元人
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
同),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6.92%。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
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77.12 亿元,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9.09 亿元。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 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12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
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
公司、新联芯、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
币 92.4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其中,为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 81.51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为新联芯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 8.34 亿元
(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担保对象(含上述被担保对象的全
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
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
保额度。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12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后续,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经总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公
司合并范围内主体对联合创泰未使用的 1.2 亿元担保额度调剂至新联芯,
调整后,
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 80.31 亿
元,为新联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 9.54 亿元。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5)。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
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
币 23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
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
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
况
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述由不同
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
《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
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合
计人民币 1.4 亿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1.4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上
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为“
《保证合同二》”),根
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
项下申请的 1200 万美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 120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
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
《保证合同三》”),根据《保
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
请的人民币 1 亿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1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变更
协议》”),根据《保证合同变更协议》,公司前期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提
供的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1.35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变更为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
民币 2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前期提供担保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5)。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保理”)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述由不同主
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
《保证合同四》”),根据《保证合同四》,
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合计人民币
高额保证合同》
(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
合同五》”),根据《保证合同五》
,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在
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在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
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恒丰银行
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
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
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
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华兴银行
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一具体授信展
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三)《保证合同三》主要内容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南洋商业银行
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
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如有)、承诺费(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
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
过户费、差旅费、债权人垫付的税或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
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四)《保证合同变更协议》主要内容
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
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由此而
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
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
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
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
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五)《保证合同四》主要内容
债务人:新联芯
债权人:天星保理
不限于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费用、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
款项、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送
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款函费、催收费等)。
(六)《保证合同五》主要内容
债务人:新联芯
债权人:恒丰银行
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
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
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
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 6.34 亿元计算,公司累
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90.15 亿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306.92%。
其中,公司累计为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77.12 亿元,为新联
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9.09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
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13.93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金额为 188.51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
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13.93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金额为 177.38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
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联合创泰);
合同》;
合同》;
(新联芯)。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