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ST 智云 公告编号:202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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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2024)成仲案字第 3232 号),
公司就公司与四川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天”)、安
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凯盛”)、安吉美
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美谦”)、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中谦”)、周非、周凯涉及的合同纠
纷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获得受理。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38)。
((2024)
成仲案字第 3298 号),成都仲裁委员会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受理四川九天申请
仲裁与公司、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深圳市九天中创自
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九天”)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42)。2025 年 3 月 18 日,资阳市公安局就四川九天报案事项立案
侦查,成都仲裁委员会决定本案仲裁程序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中止。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资阳市公安局的正式立案通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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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2025-009)。
基于市场环境变化,为了保障公司利益,推动股权回购纠纷尽快解决,各方
经多次磋商,同意就上述两起仲裁案件的处理达成和解,并拟就上述事项签署《和
解协议》。
议,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
与四川九天、周非等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申请人):四川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被申请人一):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一(被申请人三):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二(被申请人四):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三(被申请人五):周非
(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合称为“丙方”)
丁方一(被申请人二):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方二(被申请人六):周凯
(丁方一、丁方二合称为“丁方”)
戊方(被申请人七):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与乙、丙、丁、戊方因履行《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
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发生争议,
甲方、乙方分别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4)成仲案字第 3232
号、(2024)成仲案字第 3298 号]。现各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条 协议履行
行完毕的权利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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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壹亿陆仟肆佰叁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现各方同意《股权回购协议》
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剩余尚未向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45,770,500 元(大写:壹
亿肆仟伍佰柒拾柒万零伍佰元整),由丙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
股权转让款 145,770,500 元为基数,按日 0.1%的利率计算,从 2024 年 1 月 1 日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第二条 已付款项的处理
乙方已向甲方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164,379,500 元(大写:壹亿陆
仟肆佰叁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无需退还甲方。
第三条 已过户股权的处理
自 动 化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深 圳 九 天 ” ) 75.7727% 的 股 权 ( 对 应
协议约定的款项前,标的股权仍由甲方持有,质押登记维持现状。
权,之后再转让甲方持有或控制的深圳九天其他股权,甲方应保证公平公允转让
持有或控制的深圳九天股权。甲方转让标的股权应如实向乙方披露相关信息并取
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转让标的股权获得的任何一笔“股权转让款”按如下比例支付:
(1)标的股权转让所得价款的 47%,优先用于抵偿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约定的 145,770,500 元欠付股权转让款本金,剩余部分再用于支付第一条第 3
款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标的股权转让所得价款的 53%,归甲方所有。
(3)标的股权每次转让时,甲方应于收到每笔股权转让价款后 15 日内将相
应比例款项直接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乙方应配合办理解除
被转让的标的股权的质押登记,并配合甲方向股权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
需)。
第四条 费用承担
所支出的费用 1,519,968.65 元(律师费 55 万元、保全保险费 86,144.65 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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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费 5,000 元、(2024)成仲案字第 3298 号仲裁案件的仲裁费 878,824 元),
由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15 日内支付给甲方。
所支出的费用 4,229,041.53 元[包括:(2024)成仲案字第 3232 号案律师费
(2024)成仲案字第 3298 号案的律师费 2,616,703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177,811.53 元以及(2024)成仲案字第 3232 号仲裁案件的仲裁
费 513,681 元],由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15 日内支付 50%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条款
(2024)成仲案字第 3232 号案件项下的财产保全。
回本次刑事报案的书面申请。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再基于乙方此前收购深圳九天股
权及业绩对赌相关事宜、深圳九天财务造假及其他与本次股权回购交易相关等事
宜,以刑事、民事等任何形式追究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
任或进行经济索赔。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庭根据本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各方同意该调解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2024)成仲案字第 3298 号案件的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确
认了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第 3 款约定的债权,则乙方应在(2024)成仲案字第
主张任何权利。
若本协议部分内容未载入仲裁调解书,则本协议约定内容继续有效。
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有利于公司尽快解决深圳九天股权回购纠纷事项,有
利于公司避免耗费大量精力和资源应对漫长的仲裁程序的风险,是基于当前实际
情况下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综合判断做出的决策,能够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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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本
期及期后现金流、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就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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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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