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
所作表述的含义:
北部湾港集团 指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金属集团 指 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金属合伙企业 指 广西关键金属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锡集团 指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锡有色、上市公司 指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北部湾港集团将其持有的华锡集团48.19%股份作价出资设立关键
金属集团,且北部湾港集团与关键金属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将持有的剩余华锡集团28.79%股份无偿划转给关键金属集团。本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指
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广西国资委、直接控股股东
华锡集团未发生变化,关键金属集团以间接方式合计控制上市公
司56.47%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关键金属集团为本次收购事宜编制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
《收购报告书》 指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西国资委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1-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6)第 5005-2 号
致: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关键金属集团委托,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本次收购所涉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
关键金属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华锡有色股份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
-2-
法律意见书
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
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
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适当资格。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说明、承
诺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
法律意见书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关键金属集团提供的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下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关键金属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202MAK6XRND5X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421,5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罗勇
成立日期 2026年1月16日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城西路71号
许可经营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勘查;第二、三类监
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
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检验检测服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
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测绘服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水运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经营范围 活动;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
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矿山机械制
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
料销售;计量技术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百货销售;
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
造;矿山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6年1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4-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关键金属集团提供的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所作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键金属集团的登记状
态为“存续”。根据关键金属集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键金属集团不存在法律
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键金属集团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
存在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
根据关键金属集团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
//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s: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及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https :
//www.creditchina.gov.cn/)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
-5-
法律意见书
直接持有或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收
购人将通过华锡集团间接控制华锡有色357,231,798股股份,占华锡有色总股本的
综上所述,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通过华锡集团间接控制华锡有色
三、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
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的,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
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系由于北部湾港集团以所持华锡集团48.19%股份
作价出资成立关键金属集团,并向关键金属集团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华锡集团28.79%
股份进而导致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控制华锡有色357,231,798股股份,占华锡有色总股
本的56.47%。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421,516.00 100.00%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6-
法律意见书
根据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为北部湾港集团下
属控股子公司,收购人与出让方均为广西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收购报告书》
以及关键金属集团书面确认,本次收购前,华锡有色的控股股东为华锡集团,实际控
制人为广西国资委。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关键金属集团将通过华
锡集团间接控制华锡有色357,231,798股股份,占华锡有色总股本的56.47%,华锡有
色的控股股东仍为华锡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广西国资委,本次收购未导致华锡有色
的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收购人可就本次收购免于发出
要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键金属集团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各自《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键金属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7-
法律意见书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关键金属集团可就本次
收购免于发出要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8-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盖章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梁定君(签字)
覃 锦(签字)
刘卓昀(签字)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