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泰生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8: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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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
及后续管理。本制度所称离职是指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解任以及其他导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
由或依据。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
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口头
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或职工代表。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
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及第(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
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
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
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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