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1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屹通新材”)于2025
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公开摘牌方式参与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配售电公司”或“标的企业”)50%股权转让项目,以挂牌转让底价为参考,
根据竞标情况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确定竞标金额,受让上述股份,同时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开摘牌、签署相关协议、股权变更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知》,确认公司为配售电公司50%股权受让方,成交价格为人民币965.6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8)。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简称《交易合同》)
及《补充协议》,合同标的为“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总转让价
款为 965.65万元。后续公司将根据《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交易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 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权交易标的
系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50%股权。
报字〔2025〕0146号),截至2024年9月30日,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总资产
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34683858.70元,负债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9495206.17元,
标的企业评估价值(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5188652.53元,产权交易标的评估
价值为人民币12594326.27元。
估报告(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
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征集到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
确定乙方为产权交易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
第三条 价款
万陆仟伍佰元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
分价款。
除4.1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
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小写)765.65万元【即人
民币(大写)柒佰陆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
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账号31050165360000002282)。
第五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
第六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资产处理
第八条 产权交接事项
在获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
主体的权利交接。双方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关部门申报的义务。甲方办理国有产权变更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产权交易标的权
证变更登记的时间。
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 产权交易的税赋和费用
定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没有隐匿资产或债务的情况。
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内的相关产业政策。
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对本合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债务、争议、诉讼等情
况。
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本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交易凭证失效,甲、乙双方需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通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并将产权交易凭证交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易所申请调解,或选择以下第3种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附则
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的过程中依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递交的承诺
函等文件(如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各
执壹份,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
登记手续。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于2025年12月30日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
“原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相关合同履行等
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全部由受让方享有/承担。
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之处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