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 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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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331    证券简称:胜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6-009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魏吉胜先生;实际控制人魏
红越女士;董事、总经理王兆涛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姜晓先生;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宋海贞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股东会是否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豁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魏吉胜先生;实际控制人魏红越女士;董事、总经
理王兆涛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姜晓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宋海贞先生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关联董事魏吉胜、张伟、王兆涛、姜晓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承诺事项的内容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魏吉胜先生,实际控制人魏红越女士,董事、总经理王兆涛先生,
董事、副总经理姜晓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宋海贞先生在《胜通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分别就其所持公司股票自锁定期满之
日起的减持承诺如下:
  (一)魏吉胜先生承诺:
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魏红越女士承诺:
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三)王兆涛先生、姜晓先生、宋海贞先生承诺:
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魏吉胜先生;实际控制人魏
红越女士;董事、总经理王兆涛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姜晓先生;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宋海贞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豁免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内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魏吉胜先生本次申请豁免履行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于其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实际控制人魏红越女士本次申请豁免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对于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则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
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三)董事、总经理王兆涛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姜晓先生;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宋海贞先生本次申请豁免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于其
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
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次申请豁免涉及的股份仅限于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协议转让及接受部分要
约的股份。
  除上述豁免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外,上述人员作出的其余承诺事项不变。
  四、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魏吉胜先生,实际控制人魏红越女士,董事、
总经理王兆涛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姜晓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宋海贞先
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要出于向市场传递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表
明股东或管理层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对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
份限售承诺。本次申请豁免承诺主要基于将与交易对手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为
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管理,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
理水平,本次股权转让需对上述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进行豁免,若上述人员继续
履行原承诺,将导致投资方无法顺利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失去合作发展机遇,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本
次申请豁免的承诺为自愿性承诺,不存在该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形,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本次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豁免有利于积极推进控制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
司未来经营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
议,经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认为本次豁免有利于积极推进控制权转让交易
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本次
承诺豁免事项有利于积极推动和加快控制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确保交易完成
后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审议和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
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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