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2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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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肇庆
   二〇二六年一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
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
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
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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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
过应选董事人数。
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弃权。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
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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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
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
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实施细则
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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