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广东肇庆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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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
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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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以下称“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关联关系的
说明及有关变更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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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为: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加成价、协商定
价;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
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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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
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标准的,适用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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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二)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四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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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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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
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
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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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披露的关
联交易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
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
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
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
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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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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