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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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江苏骏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泰安
             (以下简称“骏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27,378,511
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6.81%)。骏成合伙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6 年 2 月 13 日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以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
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骏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应发祥控制的合伙企业,为公司
员工及外部投资人持股平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骏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27,378,51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26.8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份。
  (三)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四)拟减持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 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94%。如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果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五)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
  (六)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七)其他说明:骏成合伙的合伙人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发祥、副董
事长、副总经理许发军、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昌玲、董事郭汉泉、董
事吴军、董事魏红宝均不参与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参与本次股份减持收益分配。
  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
项,可以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八)骏成合伙不存在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骏成合伙、间接股东汤小斌(通过骏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
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合伙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
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
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
除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
人所有。
  (5)本合伙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
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
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
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
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
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逐步减持。
  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股数量的 20%;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
数将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股数量的 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
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
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合伙企业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若本合伙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合伙
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
况。
  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合伙企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时
间区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
由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上述第
减持本合伙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
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
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
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
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
除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
人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合伙企业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而终止。
  (1)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
行人股票。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
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
过本人持股数量的 20%;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
本人持股数量的 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
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
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拟减
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上述第(2)条
之承诺。
  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
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
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
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
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
  (三)关于避免和处理同业竞争的承诺
  骏成合伙、汤小斌承诺如下:
生产经营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目前未拥有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亦未以其他任
何形式取得该等经济组织的控制权,亦未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
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
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
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全资、控股
子公司,或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
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
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子公司、分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
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承诺人在该等企业
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函中与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
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
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
或终止该业务。
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
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
与相关表决。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承诺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
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
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
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
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
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
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即刻生
效,生效后上述承诺函构成对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上述承诺函自生效后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不再为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或承诺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低于 5%时为止。
  (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2)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向发行人及其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供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承诺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
及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涉及),且承诺人所提供的与该等关联方
及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
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董
事职责/行使监事职权并承担监事职责;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
承诺人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时,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承诺人声明,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
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承诺人保证,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不会
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操纵、指示发行人
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或发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使得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以不公平的条
件或条款,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资源;承诺人、与承
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亦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利益的行
为。
  (6)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或发
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
分公司输送利益。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或者要求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违规为承诺人、与承诺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7)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将尽
量减少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对于无
法回避或者基于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交易公平公正、定价公允合理,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
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
露。
  (8)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
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
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
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9)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
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
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
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
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
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10)前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
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相应承诺人签署之日即
刻生效,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
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与承诺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
月之日止。
  (1)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2)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向发行人及其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供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承诺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
及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涉及),且承诺人所提供的与该等关联方
及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
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董
事职责/行使监事职权并承担监事职责;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
承诺人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时,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承诺人声明,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
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承诺人保证,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不会
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操纵、指示发行人
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或发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使得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以不公平的条
件或条款,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资源;承诺人、与承
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亦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利益的行
为。
  (6)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或发
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
分公司输送利益。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或者要求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违规为承诺人、与承诺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7)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将尽
量减少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对于无
法回避或者基于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交易公平公正、定价公允合理,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
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
露。
  (8)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
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
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
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9)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
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
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
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
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
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10)前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
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相应承诺人签署之日即
刻生效,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
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与承诺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
月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骏成合伙、间接股东汤小斌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
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理许发军、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昌玲、董事郭汉泉、董事吴军、董事
魏红宝均不参与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参与本次股份减持收益分配。本次减持计
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的要求,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规等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骏成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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