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创微纳: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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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2     证券简称:睿创微纳          公告编号:2026-004
转债代码:118030     转债简称:睿创转债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睿创微纳”)于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
   (二)2020 年 7 月 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俊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0 年 7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15 日,公司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告编号:2020-028)。
  (四)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2)。
  (五)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监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20 元/股调整为 19.86 元
/股;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八)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进
行调整。
  (十一)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
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
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6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
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
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计 12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为“B+”、“B”、“C”或“D”,作废其对应考核年度不得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 15,440 股。以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过往归属登记期间自
愿放弃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其对应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
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
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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