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
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
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细则》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审议批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薪酬
与考核办法。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
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职务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
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依据公司所在地及国内同行业薪酬水平、岗位
职责和履职情况,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及薪酬策略,按其实际任职的
岗位确定,按月发放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考核周期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
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考核周期发放。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就高的原则确定薪酬标
准,不能兼职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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