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2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
外部投资者的议案》。具体公告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增强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新能源”)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
率,公司拟与鸿新新能源、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无
锡”)签订《债权重组暨投资协议》,晶澳无锡以债转股方式对鸿新新能源进行
增资扩股。具体情况如下:
晶澳无锡按照投前估值 10 亿元人民币,以其对鸿新新能源享有的 20,000 万
元债权以债转股的方式对鸿新新能源进行增资,其中 11,6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述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鸿新新能源注册资本将增加至 70,687.50
万元,公司持有鸿新新能源的股权比例将变更为 73.74%,鸿新新能源仍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润洲路标准厂房二期 C、D 栋
法定代表人 李守卫
注册资本 38,887.8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MA268XA2X4
成立日期 2021 年 06 月 10 日
股东情况 江苏晶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00%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
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半导体
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气设备
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
经营范围 碳素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
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
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光学玻璃销售;技术
玻璃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劳务服务(不
含劳务派遣);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91,472.54
负债总额 215,647.96
净资产 75,824.58
项目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 120,095.56
净利润 7,718.10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晶澳无锡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
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经查询,晶澳无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财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罗锋
注册资本 58,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923MA7FFWB02B
成立日期 2022 年 1 月 12 日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经营范围 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石墨及
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
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万元
本次增资前 本次增资后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华民股份 52,125.00 88.22% 52,125.00 73.74%
鸿新壹号 4,875.00 8.25% 4,875.00 6.90%
正泰新能源 1,087.50 1.84% 1,087.50 1.54%
湖南立新 1,000.00 1.69% 1,000.00 1.41%
晶澳无锡 0 0.00% 11,600.0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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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9,087.50 100.00% 70,687.50 100.00%
注:2024 年 8 月,鸿新新能源按照投前估值 10 亿元引入战略投资者正泰新能源,其拟
增资 7,500 万元,截至目前实际增资 1,875 万元。现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正泰新能源增资
金额调整为 1,875 万元,认购鸿新新能源新增注册资本 1,087.50 万元,上述增资将与本次增
资事项一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64,497.39
负债总额 257,647.70
净资产 6,849.69
项目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 84,040.61
利润总额 -32,955.72
净利润 -28,206.90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鸿新新能源股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
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
转移的其他情况。
鸿新新能源的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查
询,鸿新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标的定价政策及依据
本次增资以债转股方式进行,根据福建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成评估”)出具的《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拟债转股
涉及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闽华成
评报(2025)资字第 Z0035 号),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晶澳无锡对鸿新新
能源享有的债权账面金额与市场价值一致。
综合考虑鸿新新能源所处行业、市场定位、当前发展阶段及未来发展潜力等
因素,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晶澳无锡将其对鸿新新能源享有的 20,000 万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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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为股权,每股价格为 1.72 元/注册资本。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晶澳无锡”或“投资
方”)
乙方: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鸿新新能源”或“目
标公司”)
丙方: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民股份”或“控股
股东”)
(二)主要内容
各方同意,于交割日,投资方应以其对目标公司享有的20,000万元债权认购
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1,600万元,其中11,600万元计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剩
余8,400万元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前述20,000万元出资额应于交割日被视为已
全部实缴并与目标公司对投资方的20,000万元债务相抵销。债转股增资完成后,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70,687.5万元。
施)应以下列各项条件的满足或经投资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1)目标公司现股东已一致通过股东会决议,批准目标公司签署交易文件,
批准目标公司参与债权重组(包括债转股增资和剩余债权重组计划),且目标公
司现股东均同意放弃对债转股增资所享有的法定的或约定的任何优先认购权或
其他限制性权利;
(2)交易文件的各方已签署交易文件;
(3)目标公司现股东和投资方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批准目标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没有重大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包括重大违反第5
条中的过渡期安排);
(5)在过渡期未发生以下情况(以下简称为“重大不利变更”):(a)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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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集团成员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资产被查封、抵押、处置、强制执行或毁损、灭
失;(b)任何集团成员处于任何诉讼、仲裁程序,索赔金额达到为500万元以上
的;(c)任何集团成员受到任何潜在处罚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d)
任何第三方对任何集团成员提起破产或重组申请;(e)其他对目标集团资产、
财务结构、负债、技术、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6)协议规定的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的陈述与保证在过渡期保持真实、准
确且在交割日仍为真实、准确;
(7)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债权重组(包括债转股增资和剩余债权重组
计划)的中国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
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债权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
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8)目标公司已向投资方交付经投资方认可的先决条件满足确认函;且
投资方自行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更晚的日期之前,任何先决条件未得到满足
(或根据协议规定被放弃),则投资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目标公司应在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被投资方根据协议约定书面放弃)后七
日内,向市场监管局提交对于以下事项的批准、备案和登记:(a)债转股增资,
及(b)目标公司章程。债转股增资完成的交割日应为市场监管局完成批准、备
案和登记之日或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在交割日,投资方应被视为正式将其对目标公司的20,000万元债权转让给目
标公司,以履行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义务,其中11,600万元计入目标公司注册资
本,剩余8,400万元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该债权与目标公司对投资方的20,000
万元债务抵销。投资方正式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目标公司11,600万元注册资
本,持股比例为16.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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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被晶澳无锡根据协议约定豁免的每一项先决条件应在债转股增资完
成后尽快实现,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交割日后三个月内实现,但晶澳无锡另行
书面同意的除外;
(2)目标公司应将因债转股抵销应付账款而节省的资金用于目标公司主营
业务及目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书面批准的其他用途;
(3)若目标公司在晶澳无锡行使协议规定的换股或出售选择权之前被解散、
清算或终止,鉴于投资方已通过债转股方式将其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股权,
控股股东在此同意,投资方有权在目标公司清算过程中获得的金额应为以下两项
中孰高者(为避免疑义,以下两项金额不得合计计算,仅按照孰高者计算,以下
简称为“投资方清算额”):(一)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其实缴注
册资本比例从目标公司清算资产中分配的金额;(二)假设投资方未参与债转股
增资,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债权人就其原本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转股增资所对应
的债权按清算程序本应从目标公司获得的分配额。若目标公司依法按照正常清算
程序可向投资方分配的资产不足投资方清算额的,控股股东应在不足范围内向投
资方补偿。在收到上述补偿后,投资方不再享有协议规定的换股或出售选择权。
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并确保严格按照前述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向
晶澳无锡指定的联系人以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以保障其
出席权。若股东会会议事项为讨论晶澳无锡具有否决权的事项,目标公司应在股
东会会议通知中对表决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投资方享有的反稀释权、最优惠待遇、优先认购权、控股股东股权转让限制、优
先购买权、知情权、换股/出售选择权等权益保障有特别约定。
意的条件,且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也未作出禁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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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的前提下,华民股份应启动发行股票换股程序,用华民股份的新发行的股份
(其价值应不低于 2 亿元)置换晶澳无锡持有的鸿新新能源股权(以下简称为“换
股”)。换股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应由各方另行达成约定。
(1)若截至交割日后的第三(3)个周年日,华民股份仍未能按照上述约定
启动换股程序(以华民股份通过定向发行股份的股东会决议为标志);
(2)华民股份或鸿新新能源严重违反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承诺;
(3)鸿新新能源未经晶澳无锡批准(包括晶澳无锡以在股东会决议中投赞成
票的形式批准),出现以下重大不利变更情形:(i)任何第三方对任何集团成员提
起破产或重组申请;(ii)其他对集团成员资产、财务结构、负债、盈利前景和正
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
或其他情况,可能导致晶澳无锡投资利益严重受损的(超过其债转股增资金额的
(4)各方达成一致的其他情形。
要求华民股份回购晶澳无锡届时持有的鸿新新能源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权(以下
简称为“回购股权”)。在此情况下,华民股份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回购
或指定第三方回购晶澳无锡持有的回购股权。
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自当年起将目标公司全部可分配利润(如有)用于分红。
且控股股东将放弃其应享有的可分配利润并将其应获得的可分配利润在回购价
格的范围内全部补偿给投资方,直至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公司的分
红行为不影响投资方要求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剩余股权的回购义务。
因目标公司或控股股东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错误或者不准确、违反协议约定
而导致晶澳无锡遭受的损失,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导致晶澳无锡或目标公
司遭受的损失,应当根据晶澳无锡的指示,向晶澳无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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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败诉一方应当承担胜诉方的各项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用等等。
七、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晶澳无锡系上市公司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证券代码:002459)的全资孙公司,晶澳科技是行业领先的光伏产品解决方案供
应商,已构建起包括太阳能光伏硅棒、硅片、电池、组件及储能系统,光伏电站
开发、建设和运营,光伏材料与装备在内的综合性产业链链条,成为光伏行业中
产业链完整、结构布局协调的龙头企业之一。
公司本次引入在光伏领域内综合实力雄厚的投资者,一方面有利于促成鸿新
新能源与晶澳科技从业务到资本的深度合作,形成产业链协同效应;另一方面有
利于增强鸿新新能源的资本实力,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
其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
本次增资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增资完成后,鸿新新能源仍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独立性。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八、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增资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闽华成评报(2025)资字第 Z0035
技有限公司部分债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