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钨装备: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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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合理有效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变更
等具体事项和相关事宜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同时遵照相
关规定,按正常程序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
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
使用工作。
     第五条 募集资金要集中存放,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在实施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
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
投项目(如有):
年的;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
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
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
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
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将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
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
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
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
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半年度应按要求接受保荐机构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
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
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
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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