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钨装备: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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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钨装备”)发展规划管理,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引
导所属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
提升核心竞争力,依据江钨装备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钨装备本部及所属各级全资、
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江钨装备本部及所属
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
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
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
业的发展纲领。
     第四条 江钨装备所属子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
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
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
     第五条 江钨装备健全所属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
和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核,
监督发展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第六条 江钨装备总体发展规划的审批决策权在江钨装
备董事会,董事长是江钨装备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江
钨装备所属企业发展规划的审批决策权在所属企业董事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与江钨装备发展规划相关的事项由发展规划委
员会审议;江钨装备(含所属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制定、重
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需提交本
企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是江钨装备负责发展规划管理
的专业委员会,为党委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决策
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江钨装备分管
规划的副总经理担任。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包括:综合办公
室、证券事务部、财务部、审计风控部等部门负责人。综合
办公室是江钨装备规划管理的归口部门,是发展规划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牵头组织江钨装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
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
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安排,江钨装备根据需要
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
  第十条 发展规划的实施主体为江钨装备各职能部门及
所属企业。各所属企业董事长为本企业发展规划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根据需要,江钨装备发展规划委员会可负责组织推
进实施发展规划重大战略性事项。
           第三章 发展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江钨装备统筹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
所属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
研究、编制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内部决策等程序。董事会
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战略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
董事意见。
  第十二条 江钨装备总体发展规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
织(或聘请专业机构)编制、修订以及执行情况的总结评估。
  第十三条 各子企业应明确负责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本单位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监控,并自行组织
论证和评估,报江钨装备备案。江钨装备发展规划委员会视
需要对所属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江钨装备专项发展规划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编
制、修订、实施监控以及执行情况总结评估。包括生产管理、
营销管理、投资发展、资本运作、财务管理、科技创新、人
力资源、风控管理等专项发展规划。江钨装备发展规划委员
会视需要对各职能部门专项发展规划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江钨装备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于规划期前一年
启动前期研究,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
明确业务布局重点,
        并于规划期首年 6 月底前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江钨装备各子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于规划
期前一年 2 月底前启动,6 月底前形成规划初稿,12 月底前
完成企业内部审核并形成规划定稿;规划期首年 3 月底前将
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报送江钨装备备案。江钨装
备视情况组织对重点子企业发展规划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江钨装备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于规划期前
一年 2 月底前启动,6 月底前形成规划初稿,12 月底前完成
各职能部门内部审核并形成规划定稿;规划期首年 3 月底前
将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的专项发展规划报送江钨
装备备案。专项发展规划应明确具体的目标和重点工作,与
江钨装备总体规划相衔接,为江钨装备总体规划的实施提供
支撑,具体内容由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江钨装备总体发展规划及各子企业发展规划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
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
  (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发展目标、路径举措、重点
任务、重大项目等;
  (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江钨装备发展规划的执行与年度计划、年度
预算、业绩考核紧密衔接、相互配合。年度计划是对规划确
定的年度发展目标和举措的具体分解,明确当年工作目标、
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年度预算依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制定,以详细的财务指标定量表示经营计划的预期成果;业
绩考核依据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预算制定,对规划推
进与计划实施进行监督执行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江钨装备年度预算制定根据江钨装备发展规
划及年度计划确定的经营目标及资源配置原则进行编制,并
按江钨装备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江钨装备子企业发展规划重点指标完成情
况作为各子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
据,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及其
年度分解目标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江钨装备每年对江钨装备上年度发展规划
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并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报董事会审议。各子企业每年对本企
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于每年 1 月底前将年
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江钨装备备案。年度
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
产业发展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
  (二)上年度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
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等;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江钨装备在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环境形势变化等进行分析,客观
评判发展规划执行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完成情
况,结合实际作出调整,并形成江钨装备发展规划中期评估
及调整报告,提交江钨装备董事会审议。各子企业发展规划
及各部门专项发展规划根据江钨装备发展规划调整情况作
相应调整,并将中期评估报告及调整后的发展规划报送江钨
装备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
署;
     (二)企业主责主业调整;
     (三)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
     (五)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
展规划执行;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江钨装备于规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
作为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江钨装备发展规划明确的重大战略性项目、
改革事项,在计划安排和资源配置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发生影响发展规划实施的重大事件时,有
关职能部门、成员企业应及时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
责规划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定期监测和评价江钨装
备内外部环境变动,遇有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等情况,及时
报江钨装备领导,经审议批准后,提出相关调整动议。计划、
预算、考核调整按江钨装备相关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江钨装备监督检查各子企业发展规划执行
情况、重大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发展方向
出现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对偏离发展规划方向
盲目投资等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钨装备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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