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钨装备: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18:09: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江钨
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
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等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本办法所称信息,指公司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所需披露的信息与可能
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等,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在公司
内部通过记录、收集、整理、审定等工作程序所形成的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公司证券上市交易前,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5.3条相关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
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
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一节 信息传递、审核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
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组织机构或部门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定期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
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
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二节 直通披露业务工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 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四十条 证券事务部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办理直通披露业务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
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四十二条 直通披露业务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进行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创建一
个信息披露申请。
  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披露业
务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
  第四十四条 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交
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四十五条 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
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对通过直通披露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应当
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监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
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
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
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
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
限不少于10 年。
  第六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务部负
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
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
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给与配合,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八十
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八十四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程序对监管
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
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工作日内。
  (四)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以外的法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江钨装备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