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6 万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根据《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 6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
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本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1.48 元/股。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
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 6 万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 万股。
根据《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
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毕,2024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为:以 25,863 万股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鉴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实施完毕,2025 年半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5,863 万股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11.61 元/股-0.05 元/股-0.08 元/股=11.48 元/股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本次回购价格为 11.48 元/股,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减少 6 万股,公
司股份总数减少 6 万股。股本变动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5,968,000 -60,000 5,908,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56,412,000 256,412,000
总计 262,380,000 -60,000 262,320,000
注:最终股本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
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江苏利
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就
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定程序及
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