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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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潜江永安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六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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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在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
区广泽大道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勇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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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截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3,271,46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40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6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513,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1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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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7,522,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24%;
反对 2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4%;弃权 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251,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2%。
    同意 77,422,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9%;
反对 3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9%;弃权 4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3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50,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516%;反对 3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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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07%;弃权 49,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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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漆贤高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伊苓                               鄢梦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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