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0 证券简称:巍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3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事项概述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巍华新材”)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
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 7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控股
子公司浙江方华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华化学”)同日与浙江欣禾生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禾生物”)及其主要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欣禾生物持有的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
司”或“禾裕泰”)70%的股权,交易对价 15,386 万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 70%
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现各方根据目标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协商,拟变更《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
款,并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约定。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
控股子公司方华化学与欣禾生物及其主要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签署方
甲方(受让方):浙江方华化学有限公司
乙方(目标公司):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
丙方(出售方):浙江欣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 1:顾建波
丁方 2:浙江颖欣化工有限公司
戊方 1:绍兴普赛克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戊方 2:岳晟
补充协议中,以上丁方 1、丁方 2 合称“丁方”,戊方 1、戊方 2 合称“戊
方”。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第 4.2.1 条原约定:甲方在本协议第 4.2.2 条、第 4.2.3 条、
第 4.2.4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分别成就情况下分三期向交易对方指定的账户支付第
支付期数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含税)(万元)
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30.00% 4,615.80
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50.00% 7,693.00
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20.00% 3,077.20
合 计 100.00% 15,386.00
经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第 4.2.1 条变更为:
甲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4 条及本补充协议
第 1.2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分别成就情况下分四期向交易对方指定的账户支付第
支付期数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含税)(万元)
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30.00% 4,615.80
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50.00% 7,693.00
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10.00% 1,538.60
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 10.00% 1,538.60
合 计 100.00% 15,386.00
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先决关键条件: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满。目标
公司不存在因交割前事项(包括交割日前已发生且持续至交割日后,下同)事宜
造成任何知识产权涉及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以下情形:目标公司和/或丙方因交割日前发生或已存在事宜而涉及任何违
法、违规,或者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恶劣社会影响
舆情、因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刑事处罚),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公司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条款之情形。满足先决条件确认:目标公司、出
售方已向甲方提供本条所述各项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或由甲方书面豁免)
的书面确认函原件。
为充分考虑交割前应收账款减值及交割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对甲方、丙方双
方权益影响,各方同意针对经《股权转让协议》第 6.2 条第二款
注1
约定出具的审
阅报告所确认的目标公司应收账款原值(以下简称“审阅应收款项”),根据回
款情况作如下安排:甲方、丙方同意,根据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审阅应收款
项收回至目标公司的情况,按照如下公式及安排结算:P=(A-B)×70%,其中:
A 为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尚未收回的审阅应收款项金额;B 为经《股权转让
协议》第 6.2 条第二款约定出具的审阅报告所载的应收账款原值减去应收账款净
值所得金额。
若 P 为正数,则由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金额(P)款项;若 P 为负数,则由
甲方向丙方支付相应金额(P 的绝对值)款项。
注 1-《股权转让协议》第 6.2 条第二款内容为:标的股权交割后三十(30)日内,
由甲方指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财务数据进行
审阅,出具审阅报告并经甲丙双方确认,以此确定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产生的损益。若交
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之前,则期间损益计算至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不
含)之后,则期间损益计算至当月月末。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涉及股权转让价款的变更和应收
款项的补充约定,其中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变更,由分三期支付改为分
四期支付,将总价款的 10%留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并且满足一定的先决
条件再支付,有效管理了目标公司的历史与潜在风险,将更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新增的应收款项的补充约定,体现了股权受让方与出售
方风险共担原则,使得目标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款更有保障。
特此公告。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