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粮控股: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1 2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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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 1 —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下属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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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
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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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二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经提名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
委托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向董事会报告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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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
作。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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