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粮控股: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1 20: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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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及公司治
理(Governance)(以下合称“ESG”)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
—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 1 —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不定期向战略委员会汇报公司战略规划的
制定与调整、重大投资举措的决策与执行以及战略实施的评估与优化情
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汇报公司财务预算方案情况;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
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与管理的原则与目标,研究制订公司财务预
算方案;
  (五)了解、分析和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和 ESG 工作的相关政策,
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
                — 2 —
  (六)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ESG
工作方案等;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如下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相关资料;
  (三)由 ESG 项目的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 ESG
重大事项基本情况资料;
  (四)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及主要分管高管人员签发
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 3 —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战略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
决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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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二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经战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其委托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向董事会报告审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 5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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