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1 2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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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齐济法意字[2026]第 30101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1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贵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16日下午收市时的贵公司《前N名证券持有人
名册》等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
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会的决议。
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
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
持下,于2026年1月21日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贵公司会议室
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
午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和表
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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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总股本为348,546,613股,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017,780股,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
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272人,持
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6,384,9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885%。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投票的股东26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45,7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1%。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262人,共计持有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88,8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8%。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董事以及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公告的《关于召开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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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毕松羚先生、邱建军先生回避本议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144,024,037股。
   表决情况:同意143,956,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9.9532%;反对3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0.0236%;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921,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3100%;反对3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8526%;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8373%。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6,307,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9.9470%;反对3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0.0270%;弃权38,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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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911,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0555%;反对3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898%;弃权38,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548%。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2/3以
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6,333,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9.9647%;反对31,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0.0215%;弃权2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937,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7044%;反对31,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7889%;弃权2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5067%。
   该议案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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