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生物: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0 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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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和《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本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证券事务部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事务部;
  (三)由证券事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事务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事务部。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可列席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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