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0 18: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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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
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
监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
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
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及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负责执行公司信息和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报送和披露等工作,办理公司对外披
露信息的具体程序;接待来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问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
秘书和董秘办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
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
件,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四)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
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
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重大
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的工作和业务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
报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秘办完成,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负
责审核;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规定,相关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秘办负责草拟,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四节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董秘办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董秘
办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
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
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由于内幕交易行
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
式与投资者就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
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应予
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等事项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
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制度
的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
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九条   董秘办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
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第七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秘办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
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
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
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等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有关单位;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
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
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有披露要求的,应及时披露回复、报告内容。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出现与公司
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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