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系管理工作指引》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秘办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分析师会议;
(五)接待来访;
(六)电话咨询;
(七)邮寄资料;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路演;
(十)座谈交流;
(十一)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召开年度
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参观过程应安排专人陪同讲解,使
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互动平台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咨询电话号码如有
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
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