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防范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和产品
价格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
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
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和产品相关的期货品种,
不得参与其他非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期货业务;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
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采销的敞口数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
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采销敞口的关闭时间;
(六)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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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成立期货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部、采购部和内审部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
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
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
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
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
核实。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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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即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每年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批标准: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会审批标准: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在亏损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须在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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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现货采购、销售及库存情况、
产品生产计划,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工作小组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的分析决策。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
平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信息和资料拟定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获批准的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严禁不按指令操作,违反者按公司员
工手册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在实务中严禁内部转授权,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有其他
人员代理操作的,操作授权人员必须写明具体原因、转授权的期限、金额范围、
业务品种报工作小组批准才能暂时处理。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更换:因工作岗位调动等原因,需要由职能部门提交更
换操作人员的报告,经工作小组批准后才能生效执行。
第十四条 交割管理需要对套期保值头寸进行实物交割时,工作小组应提前
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协调,确保顺利交割;采购部、财务部负责办理货物验
收、入库、发票开具等工作。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
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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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
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三)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
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
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
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
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
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
检查,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
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组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提交分析意见并按照本制度规
定向董事会报告。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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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
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
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
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
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期货
业务开户文件等档案应交由财务部门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
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
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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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
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信息,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
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相关人员行为构成犯罪的,
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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