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市强瑞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强瑞技术)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
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
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
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强瑞技术
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
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强瑞技术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于<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于<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的确认,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黄
国平、左文广、游向阳、张丽已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本
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自 2025 年 12 月
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
董事会办公室未接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交所网站上披露了《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
报告》,“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
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公告前 6 个月内,未发现任何核查对象有利用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
的情形。”。
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过《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的
确认,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黄国平、左文广、游向阳、张丽已在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
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
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均
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以 2026 年 1 月 16 日为授
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临时)会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强瑞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5)0600234 号)及《深圳市强
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5)0600239 号)、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
所 律 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中 国 证 监 会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1/zfxxgk_zdgk.shtml) 、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shenzhen/ ) 、 深 交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bse.c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公司不存在
上述第 1 项所述情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第 2 项所述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
规定;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