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 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6-002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行政措施并对责任人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 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马辉:
雄安 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新动力或公司)于 2 0 2 5 年
会议案表决结果的表述存在多处前后矛盾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
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第 226 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 法》)
第 三 条 第 一款 规 定 ,程 芳芳 作 为 新动 力 董事 长,马辉 作 为 新动力董 事 会
秘 书 , 违 反《 管 理 办法 》第 四 条 规定 , 应当 对公司上 述 违 法行为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根据 《 管 理办 法》 第 五 十三 条 规定 ,我局决 定 对 新动力采 取 责
令 改 正 的 行政 监 管 措施 ,对 程 芳 芳、 马 辉采 取出具警 示 函 的行政监 管 措
施 。 你 公 司相 关 责 任人 及其 他 董 事、 高 级管 理人员应 加 强 证券法律 法 规
学 习 , 采 取风 险 防 范及 控制 措 施 ,杜 绝 此类 行为再次 发 生 ,并于收 到 本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监 督管理办 法》 (证监 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 ,我 局将该行政监 管措
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
快 递 寄 送至中 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法 治司 ), 也可 以自收到本 决定书 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向有管 辖 权的人 民法院 提起诉 讼。复 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
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
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
整改,并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工作,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