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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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有
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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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
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八)参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筹划、制定、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
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自然人存在亲戚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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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依据相关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 内幕信息提供人根据相关规定,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完
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
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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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
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对于发生内幕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二个工作日内报江苏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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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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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