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9 1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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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弘信电子”)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
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特制定《厦门弘信电子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和长远利益,从而为公司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有效调动核心经营管理者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以争先精神引领奋斗,
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
整体竞争力。
  (三)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
公司健康、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和影响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总人数不超过 240 人。
  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
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认购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总人数约为 240 人,具体参与人数将根据员
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员工名单和认购比例进行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规模将不超过 39,425.40 万元(含融资资金),以“份”
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共计不超过 39,425.40 万份,并拟通过融资
融券的方式实现融资,参与对象自筹资金与融资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0.8,具体
金额将根据实际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筹集资金总额以实际筹资总额为
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拟认购份额情况如下所示:
                                拟认购份额上限      拟认购份额占本员工
序号     持有人          职务
                                 (万份)        持股计划比例(%)
     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不超过 235 人)
             合计                  39,425.40     100.00%
     注:1、参与对象最终认购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五入所致。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持续发展承担重要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主要系
考虑到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关键核心作用,以及传达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未
来发展的信心。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实际控制人作为参与对象,符合本员工
持股计划对于参与对象的确定原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具有合 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
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持有
人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持有人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融资资金和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涉及公司向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
情形,不涉及第三方为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规模将不超过 39,425.40 万元(含融资资金),以“份”
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共计不超过 39,425.40 万份,并拟通过融资
融券的方式实现融资,参与对象自筹资金与融资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0.8。资金
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规模
将根据实际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筹集资金总额以实际筹资总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
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
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的
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购买。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数量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规模将不超过 39,425.40 万元和本员工持股计
划公告前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30.24 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
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上限约为 1,303.75 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
股本总额 48,255.5756 万股的 2.70%。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标的股票的股票
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前述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
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标的股票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获得公司股票,购买价格为股票交易
价格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
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较短等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货币资产或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时,本员工持股计
划可提前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一次性解锁,
解锁比例为 100%。
  在锁定期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对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调整的,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前述锁定期进行调整。
  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择机出售股票。本员工
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
得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
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在依法合规的基础
上,锁定期的设定既考虑了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又可以充分激励员工。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管理模式及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采用自行管理模式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
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
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
的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竞
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除表决权以外)。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
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职权
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
现或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置事项,包括持有人份
额变动等;
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
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
电子通讯、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
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
自出席会议。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
股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不含 1/2)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的事项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
计划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
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履职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
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决定并办理股票的过户、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
权利);
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归属、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
转让价格等;
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继承登记;
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在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推举
一名委员履行主任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
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
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的具体事项
  为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定;
过户等全部事宜;
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
调整、修订和完善;
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
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明确规定
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
直接行使。
         第四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办法”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二)公司的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股东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守已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依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
其所持份额进行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税费(如有);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处置办法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个人资产。公司
和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与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个人资产混同。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或经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债券等情况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安排择机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份额对应的
公司股票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
比例进行分配;或者由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
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
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
确定处置方式。
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相关
分配事宜。
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账户,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
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部出售或非交易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账户,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具
体处置办法。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该股份权益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的股票的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的授权,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安排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并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
人账户。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具体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本
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方法
任职的且仍符合参与条件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承人继承并继续持有。
同到期不再续签,视实际情况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让持有人继续持有,或将持有
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按照
其“本金”与“本金+期间损益”孰低的原则进行转让),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按
照其“本金”与“本金+期间损益”孰低的原则收回,收回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由
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
计划的资格,并将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
参与资格的员工(按照其“本金”与“本金+期间损益”孰低的原则进行转让),若无
合适人选,相应份额按照其“本金”与“本金+期间损益”孰低的原则收回,收回份
额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
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
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持有人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持有人的情形。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
部出售时(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产时)或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
账户,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
期较短等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
终止。
  (四)除上述自行终止、提前终止的情况外,存续期内,各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
在关联关系,因此,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将回
避表决。
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强。上述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将回避表决。在公司股东会审议与上
述人员相关的事项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除上述人员外,本员工持股计
划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排,同时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承诺,未来不会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进行任何一致行动的安排。控股股东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现在及未来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划份额,前述人员自愿放弃其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权,并承诺不
担任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
务方面,将与上述人员保持独立,且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上述人员及其关联人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上述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员工持股计 划
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表决权及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与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且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
影响。
  综上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
情况,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
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直
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东会的 2 个交易日前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最终审议通过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六)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
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股东会表决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及其他关联
方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八)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持股计
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
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
继续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员工
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控
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
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若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
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则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若员工持股计划与日后发布实施的适用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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