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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
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0026】号
致: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意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云意电气实际控制人付红玲(以下简称“增持人”)
在 202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
持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
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取得了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上述说明亦构成本所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云意电气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付红玲女士,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
份证号码为 320311196911******,为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付红玲女士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云意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意科技”)45.80%的股权,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付红玲女士与公司董事李成忠先生为夫妻关系。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在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站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的查询,付红玲女士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法律意见书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
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付红玲女士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3,2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其控制的徐州云意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352,098,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10%;其一致行动人
李成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6,285,0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
(二)本次增持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公
开披露的《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
份计划的公告》,计划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高
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自 202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共计 1,650,000 股。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收到付红玲女士的函告,付红玲女士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完成了对公司股份的增持计划。
经查验,在本次增持前的 6 个月,付红玲女士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云意电
气的总股本为 878,143,718 股,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 4,9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56%;云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352,098,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0.10%;其一致行动人李成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6,285,045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9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付红玲女士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3,2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其控制的徐州云意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352,098,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10%;其一致行动人
李成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6,285,0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合计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情况。本次付红玲女士增持 1,650,000 股,增持比例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
约申请的条件。
四、与本次增持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公司已履行了下述信息
披露义务:
露的《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
划的公告》,公告中载明了增持主体、增持金额、增持方式、相关承诺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事项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付红玲女士具备实施本次增持
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
持股份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
要约申请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周 延
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