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 2 号海航万邦中心 1 号楼 3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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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532)8389 9980/8388 5959 邮编:266071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德衡证见意见(2026)第1号
致: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
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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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
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以公告的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星期一)14 点 30 分在山东潍
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化街 05639 号 908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42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量为 371,707,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1.5272%。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 人,代表股份 365,440,07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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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4 人,代表股份 6,266,950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1%。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20 人,代表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520,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3293%;反对 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520,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293%;反对 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46%;弃权 2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161%。
回避表决情形:关联股东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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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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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马先年 律师:徐文科
姜 慧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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