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9 19: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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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2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9 日(星期一)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9 日 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46.030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435 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 89,190,817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14.7202%。
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计的议案》
  同意 368,060,01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计的议案》
  同意 368,011,803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6%;反对 41,114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37,6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 368,081,21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367,423,5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9,208,8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7,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公司职工董事王佳才先生担任新疆博硕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作为关
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 65.00 万股。
  同意 368,076,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9,211,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41%;反对 7,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同意 367,623,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9,208,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05%;反对 7,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公司董事长段浩然先生担任四川万鹏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作为关
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 45.00 万股。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368,078,91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议案》
  同意 368,070,61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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