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技源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技源集团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799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1.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0.8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4,410.8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429.06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7,981.82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K10290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并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公司董事会
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募集资金投资额
合计 47,981.82 47,981.82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拟调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将用于技源集团营养健康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
募集资金由 20,628.68 万元调减至 10,780.24 万元(含理财收益),差额部分分别
用于新增的技源集团精加工优化原料扩产建设项目 7,000.00 万元和 HMB 关键原
材料及副产品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3,00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入不足部分将使用自
有或自筹资金,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建设;2、将启东技源技术创新中心项目
变更为技源集团创新中心及管理总部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地点由江苏启东变更为
上海。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调整<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相关内容
的议案》。结合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情况,为更好地合理分配公司资源,加快项
目建设及公司业务开展进度,公司决定取消《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中
技源集团营养健康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所涉募集资金相关变更内容,该部分募
集资金仍将全部投向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源集团精加工优化原料扩产建设项
目和 HMB 关键原材料及副产品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不使用募集资金,全部以自有
资金进行投入。除上述调整外,原议案其余内容不变。
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 是否发 项目实施主 项目实施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募集资金 生变更 体 地点
技源集团营养
技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基地建设项目
启东技源营养 技源健康科
线扩建项目 有限公司
技源集团股
技源集团创新
注] 份有限公司
及上海分公
部建设项目
司
补充流动资金 技源集团股
项目 份有限公司
合计 48,043.30 48,043.30 - - -
注:本次变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包括截至 2026 年 1 月 4 日收到的理财收益及利息,
不包括尚未收到的利息及理财收益,最终金额以资金实际结余为准。
本次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 20.76%。本次变更不构成
关联交易。
其中,对于启东技源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变更为技源集团创新中心及管理总部
建设项目的相关变更情况具体请参见公司披露的《技源集团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以及保荐机构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
《关于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相关内容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将《调整<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相关内容的议案》
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原议案内容已经本议案重新调
整,同意原议案不再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
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