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江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8 16: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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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JIANGQIHE、QIANGYUAN、孙行宇、吴继勇、
朱思哲、陈勤、杨登、唐晓煜、胡天瑜、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润禾控股有限公司、宁
波微科控股有限公司、蓉创(淄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英华
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量子聚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海宁君马新材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劲邦晋新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励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北仑
永辉模具有限公司、宁波源星雄控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云泽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苏州沃赋睿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森股权投资(广
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嘉创昊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蓝郡至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新余森泽并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 28 名股东合
计持有的宁波甬强科技有限公司 98.5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实际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
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调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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