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胜宏
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价格为人民币 248.0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99,999,869.44 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76,386,754.11 元,截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
止,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25〕第 ZC1040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权利,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惠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
州惠阳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以全资子公司 VICTORY
GIANT TECHNOLOGY(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胜宏”)、
全资孙公司 VICTORY GIANT TECHNOLOGY(VIETNAM)CO.,LTD(以下简称
“越南胜宏”)、VICTORY GIANT TECHNOLOGY(THAILAND)CO.,LTD.(以
下简称“泰国胜宏”)为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 项目”“泰国高多层印制线路板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并授权
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河内分行及保
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及越南胜宏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
河内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截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 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泰国高多层印制线路板项目和 44231001040055914
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惠阳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中国银行股份 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 项目、
有限公司惠州 泰国高多层印制线路板项目和 654880699145
股份有限公司
惠阳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 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泰国高多层印制线路板项目和 2008023319201306422
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惠阳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平安银行股份 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 项目、
有限公司惠州 泰国高多层印制线路板项目和 15121232570055
股份有限公司
惠阳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VICTORY 中国农业银行
GIANT 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 项目、
TECHNOLOGY( 泰国高多层印制线路板项目和 44231014048400024
惠州惠阳支行
SINGAPORE)PT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E.,LTD. (离岸账户)
VICTORY
GIANT 中国农业银行
VIETNAM)CO., 分行
LTD
VICTORY
GIANT 中国农业银行
VIETNAM)CO., 分行
LTD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VICTORY GIANT
TECHNOLOGY (VIETNAM) CO.,LTD(以下简称“甲方 2”)与中国农业银行有
限公司河内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
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甲方 2 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
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 2 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 2 应要求
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 1、甲方 2 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四方监管协议》。
二、甲方 1、甲方 2、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1 和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 1、甲方 2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 1 和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茜、郭振国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 1 和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六、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 1,870 亿越南盾(按照 1 人民币兑 3,740 越南盾汇率换算取整,下同),
或达到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即 37,527.74 万元人民币或 14,035 亿越南盾)
(按照孰低原则确定)时,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及甲方 1 和甲方 2 并得到甲方 1 和甲方 2 的书面
同意确认书,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1、甲方 2、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 和甲方 2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