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通: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6 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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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018 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
受聘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法律意见书
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 15:00 时在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 9 号楼国际软件大厦三区 101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
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强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4 名股东,均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128,444,436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20.6791%。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336名,代表股份149,615,6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0876%。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
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内容及会议通知相符,无
新提案;相关议案所涉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648,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8,5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9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0,204,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33%;反对 87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4%;弃权 88,5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4%。
   表决结果:同意 146,405,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5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961,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391%;反对 3,152,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90%;弃权 57,5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9%。
   表决结果:同意 146,405,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5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5%。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961,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391%;反对 3,152,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90%;弃权 57,5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9%。
  表决结果:同意 146,402,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4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958,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254%;反对 3,152,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90%;弃权 60,4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6%。
  表决结果:同意 146,403,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9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958,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273%;反对 3,152,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95%;弃权 59,9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3%。
  表决结果:同意 146,397,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6,9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48%。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953,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994%;反对 3,121,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426%;弃权 96,9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0%。
  表决结果:同意 146,396,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6,8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4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952,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954%;反对 3,152,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90%;弃权 66,8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6%。
  表决结果:同意 146,428,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5,9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4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983,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454%;反对 3,121,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430%;弃权 65,9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6%。
  表决结果:同意 146,442,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6,8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47%。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998,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127%;反对 3,106,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17%;弃权 66,8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6%。
  表决结果:同意 148,636,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65,4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3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0,191,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47%;反对 913,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1%;弃权 65,4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3%。
  表决结果:同意 146,418,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9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974,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993%;反对 3,137,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75%;弃权 59,9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3%。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
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经
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鲍卉芳
                                 董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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