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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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6]字 0116 第 0001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 层
电话:010-85879199 传真:010-8587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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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法意[2026]字 0116 第 0001 号
致: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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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
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余杭区向往街 1118
号英国中心 T6-2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金利伟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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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86,094,55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99%。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
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6,900 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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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与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
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6,815,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719%;反对 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14%;弃权 5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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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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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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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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