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6 19: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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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 月 16 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 9:15 至
公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299 号)。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21,930.288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38%。其中,现场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06.098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6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4.19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8.1402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
股份33.95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506人,代表股份624.19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0%。
红玉、李江、赵书峰、孙玉福、方拥军、侯向阳,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司部分
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
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31.0402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3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5%。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1.0402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23%;反对 18.37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12%;弃权 8.73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中高层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03.6383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8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1.4902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07%;反对 17.27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1%;弃权 9.3800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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