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6 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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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
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1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江苏省如皋市丁堰镇皋南路 999 号公司综合楼会
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
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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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
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9 名,代表股份 266,282,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8.31%。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290 名(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代表股份 11,941,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代 理 人 合 计 299 名 , 合 计 代 表 股 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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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通过现场
和网络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77,198,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同意 272,930,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同意 272,909,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同意 272,918,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同意 272,924,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同意 277,179,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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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提案均获得了参与投票的公
司股东及代理人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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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王卫东
                            赵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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