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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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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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64-3 号
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
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
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
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
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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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
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星期一)15 点 00 分
在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 12 号北部湾航运中心 A 座 8 楼 812 会议室由公司
董事长张小宁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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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
份 432,543,35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790%。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
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
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
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直 接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345 人 , 代 表 股 份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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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事项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65,491,819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64%;反对 89,8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68%;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491,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64%;反对 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68%;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68%。
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497,930,675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02%;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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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2%;弃权 62,5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6%。
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事项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65,369,419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498%;反对 167,1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47%;弃权 62,6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369,4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498%;反对 1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47%;弃权 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55%。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列入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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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意 见 书
四、结论意见
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 《上 市公 司
股东 会规则》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 、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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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 师 (签 字)
二 ○ 二 六 年 一 月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