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6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 号)(以下
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蒋国平、沈星虎、李琰、肖卫红、张祯颖、沈锡飞: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对 2021-2024 年期间年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涉及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投资收益等科目。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
报告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蒋国平、沈星虎,时任总裁李琰、肖卫红,时任
财务总监张祯颖,董事会秘书沈锡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
定对公司、蒋国平、沈星虎、李琰、肖卫红、张祯颖、沈锡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
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
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