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码:2026-010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或“公司”)自上
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
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
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33 号)
容: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
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为 268,684,662.39 元,实收股
本 325,984,340 元,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依据《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该事项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在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情形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2 条规定。
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发生相关需披露事项时,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
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00 号)
规内容: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
海宙 2020 年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占用金额为 526 万元,上述占用
款项已在 2020 年内归还公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 2.1.4 条的规定。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
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
第 4.2.9 条的规定。
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加强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对《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和领会,保证股东与公司交易的公允性,不通过各种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或资产,进
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 号)
吴海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主要违规内容:2017 年 11 月 25 日,公司为时
任实际控制人吴海宙控制的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个人借款 3,000 万元
提供担保,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2018 年 1
月 16 日,天晟新材将 4,700 万元定期存单进行质押,为江苏叁陆玖养老服务有限公
司融资提供担保,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加强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对《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
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324 号)
决定。主要违规内容:2017 年 11 月 25 日,公司为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吴海宙控
制的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个人借款 3,000 万元提供担保。2018 年 1 月
融资提供担保。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分
别于 2020 年 6 月、2019 年 1 月解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原实
际控制人吴海宙,总裁徐奕,时任财务总监薛美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到上述通报批评的处分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学习,明
确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
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