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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012 号
致: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或“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天
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
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龙岗区宝龙街道锦龙大道 2 号 4 号楼 3 层会议室召开。
(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法律意见书
段,即 2026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5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
东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45,0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0003%。
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09 人。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和信达律师进行
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
时间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统
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0,619,8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931%;反
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38%;弃权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0,618,8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5,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221%;反
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1%;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19%。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李 忠 王怡妮
张 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