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公司
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活动。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及全体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投融资活动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
事进行实地考察,前述汇报及考察应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承担监督评估责任。担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
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
注下列事项: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2)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3)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公司披露的
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4)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5)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及风险。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条件,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
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
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当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汇报。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必要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
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审计
意见等相关事项。上述沟通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
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
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当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年报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
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报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且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报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报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等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公司披露年报前,独立董事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年报的内容,
严防发生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沟通,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