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
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
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监察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
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五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监察
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
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
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经审计委员会提名后,由董事会决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不
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
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审监察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
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内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和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内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根
据内审监察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内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审监察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审监察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内审监察部负责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 内审监察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
审计方案。
(二)明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工作任务、人员组织等相关内
容。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
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审计结束后,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征求被
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人员的要求反馈意见。审计报告经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应当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处理决定
(如有)的执行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八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
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在
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内审监察部对认真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
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审监察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六)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八)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监察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审监察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